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39號

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郭書妤

債務人 沈蔆絜 (原名 沈子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94元,及其中本金3,436元部分,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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