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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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一、上原告與被告 劉協成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4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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