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857號
原 告 賴慶華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洪嘉威 律師
被 告 楊家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家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2,20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
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至聲明第二項另請求被告自107
年11月15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8,000元
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