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雲茂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完整之當事人、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
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同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提出之起訴狀,所列被告為徐
雲茂、 徐國軫徐維蔘徐明棋徐昆煌徐昆榮蔡木榮
蔡上子蔡文狀蔡志元蔡雅雯徐美娥 ;所列被繼承
徐金生 之遺產為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
圍144分之24)、366-11地號(權利範圍1分之1)、366-1地
號(權利範圍6分之1)、366-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1
)。嗣原告於108年1月28日提出更正狀,所列被告為徐雲茂
、徐國軫、徐明棋、徐昆榮、蔡木榮、蔡上子、蔡文狀、蔡
志元、蔡雅雯、徐美娥,其被告顯已有變動,均未見敘明理
由;另該更正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列被告,亦與該書狀之被
告欄及訴訟之聲明所載被告不相符合,原告主張之訴訟對造
範圍究竟為何?未臻明確。再者,原告所列上開被繼承人徐
金生之遺產,與徐金生之遺產稅資料所載遺產(南簡字卷第
29-31頁),非完全一致。準此,原告就本件訴訟之當事人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均未明確或存有疑義,起訴程式難認
合法。原告應查明上開事項並補正之,並按正確之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謝婷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