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1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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