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802號
原   告  張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守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被告李守最新戶籍謄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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