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23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世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欄內關於「 梁世雄 」應更正為「梁世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梁世雄」,顯係「梁世維」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