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育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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