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告 蘇庸成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莊志剛 律師被告 蘇智謀
蘇培仁 蘇義傑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黃寶春 被告 蘇佳泓蘇義凱
許美惠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蘇晃瓏 被告 蘇正安
蘇正天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蘇子雄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蘇峻瑋 被告 蘇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所載「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應更正為「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事實及理由欄之壹、程序部分第一點第六行所載「同地段948地號、地目建、面積116平方公尺」應更正為「同地段948地號、地目建、面積112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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