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鍾依蓉 被告 黃惠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吳芙蓉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