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284號),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人員於民國99年8月27日,查獲被告楊家榮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案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2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仿冒「HARLEYDAVUDSON」商標之服飾共307件,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以犯同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為沒收各相關物品之前提;而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法條之構成要件,僅罰及故意犯,並未處罰過失犯。是苟行為人所為尚不構成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要件者,自難據以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668號、97年度抗字第699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仿冒「HARLEYDAVIDSON」商標之服飾共307件(現由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扣押保管中),固經鑑定屬仿冒商標商品,有扣案物照片、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佐。惟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6月2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復經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284號全案卷證屬實。而依上開不起訴處分意旨,檢察官認被告雖輸入上開仿冒商標之服飾共307件,惟被告於98年7月2日輸入共6097件之成衣服飾,除上開307件之成衣服飾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外,其餘衣物並無仿冒他人商標之情事,是被告主觀上並不知其所輸入之成衣服飾中有仿冒商標之服飾(見該不起訴處分書第3頁),其主觀上欠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故意,罪嫌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由該不起訴處分意旨觀之,被告並無犯上開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罪之故意,揆諸前開說明,商標法第83條得沒收之物既係以犯前二條之罪為限,自無從依該條之規定,就扣案仿冒「HARLEYDAVIDSON」商標之服飾共307件,予以沒收,本件聲請沒收扣押物,核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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