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洪秀珉 再審相對人 柯曼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100年度小抗字第4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古振暉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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