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介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記載「應執行期徒刑陸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