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壢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潘佶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7月12日中警分刑字第1100047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潘佶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潘佶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7月6日1時1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2張。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違序事
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被移送人吸食強
力膠時之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足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
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與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張芝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