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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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129號
原   告  梁氏秋莊
被   告  林冠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6月16日誤將新臺幣50,000元,匯
入被告所有宜蘭縣員山郵局帳戶(下稱被告帳戶),爰起訴
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設於宜
蘭縣員山鄉,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110年7月
15日宜營字第1102900232號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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