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資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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