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詔慶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良佐 指定辯護人 陳秋靜 本院公設辯護人上訴人即被告 王韋翔 指定辯護人陳秋靜本院公設辯護人上訴人即被告NGUYENVANPHUC( 阮文福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HOANGVANHOANG( 黃文黃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 律師(法扶律師)
蔡逸軒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NGUYENVANCHIEN( 阮文戰 )選任辯護人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
蔡逸軒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NGUYENXUANTUYEN( 阮春宣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NGUYENVANPHUC(阮文福)、HOANG
VANHOANG(黃文黃)、NGUYENVANCHIEN(阮文戰)、NGUYENXUANTUYEN(阮春宣)等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NGUYENVANPHUC(阮文福)、HOANGVANHOANG(黃文黃)、NGUYENVANCHIEN(阮文戰)、NGUYENXUANTUYEN(阮春宣)等人前經本院認為分別涉嫌違反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修正後森林法第3項、第1項第4、6款、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5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6年4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4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