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號
原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送達代收人陳婷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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