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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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富高針織廠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竹│九十二年五月十日│捌萬伍仟元│二七九八││││限公司 林鴻廣 │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