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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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婚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 詹麗秋 被告 陳求 在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陳求在 之居所「居台中市○○○區○○○○街○○○巷○號七樓之七」記載,應更正為「居台中市○○○區○○○○街○○○巷○號七樓之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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