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0號

原告 楊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

曾彥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士琦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有之坐落臺南市關廟區南花段1075、1110、1112、1113、1119、1122、112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7分之1),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予被告,上開土地之價值為1,317,744元【計算式:(1,862平方公尺×11,914元×1/27)+(〈1,106+7+16+15+95+49〉平方公尺×10,400元×1/27)=1,317,744元;元以下4捨5入),擔保物之價額顯高於上開擔保債權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以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程伊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