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94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博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94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