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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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389號原告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德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陳怡如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壢簡字第707號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1年8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蘇哲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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