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4號
原   告  紀忠育
       張晉達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承萬
人          1樓
被   告  張篤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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