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84號
原 告 紀忠育
張晉達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承萬
人 1樓
被 告 張篤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