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7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鄭庭華
被 告 林振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