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8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8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蔡懷德
複代理人   彭武盛
被   告  林彥慶
       林翠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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