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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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國小字第1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最高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謝清彥起訴請求被告最高法院國家賠償,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