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原告陳宜莉

被告吳錦茜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介元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施介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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