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有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35號上訴人 賴虹如 送達代收人 洪敏修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浴堅 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有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