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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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商標專用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智字第9號上訴人 洪仕雄 被上訴人 陳孟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商標專用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1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則依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智財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