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49號上訴人健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燕薇 被上訴人 蔡清松
蔡水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7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3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萬4100元(即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之105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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