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884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卉綺

葉子欣

李文雄

被告 張幸黃峰裕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6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訴之聲明關於本金、利息之起迄日及請求範圍部分,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更正訴之聲明關於請求之本金、利息之起迄日、請求之範圍(是否限於繼承範圍內),更正後之書狀繕本應送達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貴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