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88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卉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6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訴之聲明關於本金、利息之起迄日及請求範圍部分,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更正訴之聲明關於請求之本金、利息之起迄日、請求之範圍(是否限於繼承範圍內),更正後之書狀繕本應送達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