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健順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13時30分許,在花蓮縣○○市○○路○○○○○○號
5樓,查獲被告温健順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4月12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107年度偵字第454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第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晶體11包(袋上編號1至11)、附表二所示含透明液體之針筒1支,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大麻葉8包(袋上編號1至8),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月28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107年11月19日慈大藥字第10711196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4543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則參照前開說明,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液體針筒1支、大麻葉8包,自均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因已用罄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1個、針筒1支、盛裝上開大麻葉之包裝袋8個,因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應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陳彥汶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鑑定結果│││││││││├──┼──────┼────────────────────┤││晶體1包(含│1.驗餘毛重0.5577公克,取樣耗損0.0074公克││1│包裝袋1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袋上編號1)││├──┼──────┼────────────────────┤││晶體1包(含│1.驗餘毛重0.8127公克,取樣耗損0.0077公克││2│包裝袋1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袋上編號2)││├──┼──────┼────────────────────┤││晶體1包(含│1.驗餘毛重0.2103公克,取樣耗損0.0038公克││3│包裝袋1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袋上編號3)││├──┼──────┼────────────────────┤││晶體1包(含│1.驗餘毛重1.2397公克,取樣耗損0.0075公克││4│包裝袋1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袋上編號4)││├──┼──────┼────────────────────┤││晶體1包(含│1.驗餘毛重2.0151公克,取樣耗損0.0076公克││5│包裝袋1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袋上編號5)││├──┼──────┼────────────────────┤││晶體1包(含│1.驗餘毛重0.2805公克,取樣耗損0.0056公克││6│包裝袋1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袋上編號6)││├──┼──────┼────────────────────┤││晶體1包(含│1.驗餘毛重1.8111公克,取樣耗損0.0071公克││7│包裝袋1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袋上編號7)││├──┼──────┼────────────────────┤││晶體1包(含│1.驗餘毛重1.9871公克,取樣耗損0.0069公克││8│包裝袋1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袋上編號8)││├──┼──────┼────────────────────┤││晶體1包(含│1.驗餘毛重0.9426公克,取樣耗損0.0067公克││9│包裝袋1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袋上編號9)││├──┼──────┼────────────────────┤││晶體1包(含│1.驗餘毛重0.7227公克,取樣消耗0.0076公克││10│包裝袋1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袋上編號10)││├──┼──────┼────────────────────┤││晶體1包(含│1.驗餘毛重3.1991公克,取樣消耗0.0072公克││11│包裝袋1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袋上編號11)││└──┴──────┴────────────────────┘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鑑定結果│││││││││├──┼──────┼────────────────────┤│││1.驗餘毛重4.2509公克,取樣消耗0.1134公克││1│含透明液體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針筒1支││││││└──┴──────┴────────────────────┘附表三┌──┬──────┬────────────────────┐│││││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鑑定結果│││││││││├──┼──────┼────────────────────┤││大麻葉1包(│1.驗餘毛重1.1172公克,取樣消耗0.0498公克││1│含包裝袋1個│2.檢出四氫大麻酚│││,袋上編號1││││)││├──┼──────┼────────────────────┤││大麻葉1包(│1.驗餘毛重0.9233公克,取樣消耗0.0496公克││2│含包裝袋1個│2.檢出四氫大麻酚│││,袋上編號2││││)││├──┼──────┼────────────────────┤││大麻葉1包(│1.驗餘毛重0.9968公克,取樣消耗0.0342公克││3│含包裝袋1個│2.檢出四氫大麻酚│││,袋上編號3││││)││├──┼──────┼────────────────────┤││大麻葉1包(│1.驗餘毛重0.8105公克,取樣消耗0.0358公克││4│含包裝袋1個│2.檢出四氫大麻酚│││,袋上編號4││││)││├──┼──────┼────────────────────┤││大麻葉1包(│1.驗餘毛重1.1132公克,取樣消耗0.0433公克││5│含包裝袋1個│2.檢出四氫大麻酚│││,袋上編號5││││)││├──┼──────┼────────────────────┤││大麻葉1包(│1.驗餘毛重1.1176公克,取樣消耗0.0403公克││6│含包裝袋1個│2.檢出四氫大麻酚│││,袋上編號6││││)││├──┼──────┼────────────────────┤││大麻葉1包(│1.驗餘毛重0.9146公克,取樣消耗0.0479公克││7│含包裝袋1個│2.檢出四氫大麻酚│││,袋上編號7││││)││├──┼──────┼────────────────────┤││大麻葉1包(│1.驗餘毛重0.9608公克,取樣消耗0.0377公克││8│含包裝袋1個│2.檢出四氫大麻酚│││,袋上編號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