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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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王光絢 被告 林恭慰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許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一項所明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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