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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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3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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