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劉瑞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路○○○號房屋最新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且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