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炎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拾伍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被告施炎松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因被告業於100年1月27日死亡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91公克(驗餘淨重),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5包,經鑑驗結果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驗餘淨重0.91公克、檢驗前淨重0.92公克,空包裝總重3.24公克;警載毛重3.4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02300253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