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94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聲請離婚事件,因被告為外籍人士,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英文譯本,以供本院囑託外交部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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