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柯淑卿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江慶祥 即達文西整型外科診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7,7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083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59,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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