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顏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佺立企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102年12月5日│48,000元│0000000││││司 顏慶雲 │溪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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