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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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邱天夫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聲請人未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該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