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03號原告 周明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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