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全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外展探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峰 相對人即債權人 黃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即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758號),遭本院裁定駁回,嗣經聲明異議,由本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339號裁定准許假扣押,惟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清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