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5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婉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漢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