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文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72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