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20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吉而富國際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5年7月18日起展延至民國96年1月1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吉而富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於95年7月17日就任為吉而富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奉鈞院准予備查在案,嗣因稅捐尚未繳清,而不能在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公司法上揭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本件經該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卷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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