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5、6月間某日、92年8月7日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35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1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7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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