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九四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池秀諒
王美惠 送達代收人 周文彬 被告 陳珠麗
沈秋華 東怡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濟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