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488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丙○○
、8樓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依年息7%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6%請求之。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