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584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務人 鄭宇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每月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約定服務期間為36個月,如未以書面提出終止契約要求,自動延長1年,因債務人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即未繳納服務費,爰請求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之費用70,000元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提出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第10條第4款之約定,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付款方式為每一個月為一期,因債務人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即未繳納服務費,故請求債務人所積欠服務費為自110年5月起至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即110年11月共7個月,合計為14,700元,債權人之請求逾此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